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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部分农民失地不仅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也是时代的需要。但在实践中感到,城市化是为了农民更加富裕,而不是造成大批农民失地失业。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大量土地被征用后必须要考虑到失地农民今后的经济来源和生活保障问题。为此,就如何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为失地农民建立长期、安全、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办法,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土地补偿费标准不一,差距悬殊。从近年的被征占地情况看,由于被征占土地用途不一样,用地单位性质不一样,造成给付的土地补偿金不一样,同地不同价的现象非常普遍。尤其是国家公益性占地,补偿金额较低,达不到农民原有的平均收入水平,使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下降。从1999年至2004年间,辽阳市某区工业占地平均每亩补偿费1.66万元,公益性占地平均每亩补偿费124万元,经营性占地平均每亩补偿费1226万元。从中可以看出,经营性占地平均每亩补偿费金额几乎是公益占地的10倍,是工业占地的7倍,相差十分悬殊。 2、安置补助费的平均标准低。目前的安置补助费能暂时缓解农民的生活之忧,难以长期让农民保持以前的生活水平。另外由于人均耕地面积的分布特点是近郊村人均少,远郊村相对人均多,而征占地多发生在近郊,因此实际被征占地的农民人均耕地面积不足1亩,农民得到的安置补助费十分有限,只能维持短期的基本生活需要。 3、参保资金存在较大缺口。建立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体系,是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失去土地后养老问题的有效途径。在这项工作中,如何解决农民参保资金的来源是问题的核心,也是矛盾的焦点。按目前我省有关保险政策,对失地农民参加保险所需交纳的保险费进行了测算,下面举三个等级进行分析。一是月领取标准为100元(参保的最低标准),需趸缴保费17655元;二是月领取标准为220元(略高于城市低保水平),需趸缴保费38840元;三是月领取标准为340元(与城镇基本生活水平持平),需趸缴保费60026元。从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些缴费标准均超过或远远超过农民个人的承受能力。这当中,如果30%部分由失地农民用安置补助费解决,40%部分从土地补偿费中解决,那么至少有30%的资金缺口。 4、就业及培训面临的问题。在就业方面,由于失地农民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普遍偏低,在土地以外的其他工作岗位竞争中处于劣势,大部难以找到新的就业机会。在培训方面,目前有关部门还没有开展专门面向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更没有建立有效的农民就业培训体制。近年来,虽然各个系统和部门相继搞了一些对农民的培训,但培训缺乏统筹计划,没有形成科学的管理体制。同时培训的教材及师资与新形势的需求不相适应,培训效果一般。 5、失地农民思想观念保守。部分农民失地后仍然保持“自给自足”的小农意识,在观念和意识上还不能实现由农民向市民的转变,也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只顾眼前利益,认为交纳保费后不能在短时间内得到实惠,参保积极性不高。在调查中,发现年轻的农民考虑更多的是就业问题,觉得养老是遥远的事,倾向于货币补偿方式;中年以上的农民考虑更多的是供养老人和供儿女上学,顾不上考虑自己的养老问题,也倾向于货币补偿方式;还有部分老龄农民对保险不够信任,持怀疑态度,愿意得到补偿费,依靠儿女赡养。 二、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建议 1、尽快制定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办法。同地不同价、公益性占地补偿标准低,是政府绕过市场以行政方式征地造成的普遍现象。因此,在城镇规划区(含工业园区)中,凡国家建设需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要根据不同地段、地类、人均耕地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划定片区,统一制定分片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在制定征地程序和综合补偿标准等关键问题时,要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淡化行政操作,强化市场引导,切实保护失地农民的根本利益。 2、探索建立土地补偿资金调剂机制。针对土地补偿费标准不一,相差十分悬殊的现象,可以以村为单位,进行调剂。以商业性用地相对较高的补偿标准补充公益性用地的低标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经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对新征占地取得的土地补偿金,暂时不发放到农民手中,建立专户保管,并将一个时间段内所有的征地补偿标准综合调平后,确定该时间段内统一的征地补偿标准。此办法可较好的解决公益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补偿不一所引发的各种问题和矛盾。 3、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实现以土地换社保。在资金筹集方面,可模仿城市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由政府、集体、失地农民个人共同出资、合理负担。政府承担部分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和增值收益中列支或安排财政专项拨款;集体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和集体经济积累中提取;失地农民个人交纳的部分可视其经济状况在安置补助费中扣除。在参保的过程中,根据资金情况选择不同级别的社会保险。 4、加大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力度,实行专户管理。采取措施完善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土地补偿费的管理,确保今后被征占地的村,至少要留出80%作为储备资金,在专户中封闭管理,以备将来为农民参加社会保险之用。 5、将失地农民纳入城市居民管理范围。对全部失地的农民可以按照自愿的原则,一次性为其办理农转非,并确保他们享有城市低保等与其他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失地农民不同的年龄阶段和文化层次,有针对性地安排不同的培训内容,优先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并由各级政府承担就业培训费用。失地农民已经就业的,应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就业的应参加即将实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总之,在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上要通盘考虑,切实维护好失地农民的利益,使农村经济尽快融入市场经济发展的良性轨道,加快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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