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建议
作者: 致公党辽阳市委员会 录入时间: 2007-5-22 此文章被查看 1125


            

            关于推进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建议
                                                

                                                   致公党辽阳市委员会
 
       

        目前,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农村养老仍然依靠传统的家庭养老的方式,但随着农村生产方式的变化,及新一代独生子女赡养负担不断增加,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已受到严重地削弱,加之农村人口老龄化加剧,农村的养老问题日益突出。在1995-2002年间,开展的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农保业务(现大部分已移交同级劳动部门),我市共有19378人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共收农村养老保险基金613万元,但现在仅剩资金137万元,有近500万元资金,被占用或被挪用,这一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一步开展的瓶颈。同时,在我市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共6万人(其中我市农村进城务工人员3.5万人,外省市到我市务工人员2.5万人),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共1.9万人,较已前有较大幅度提高,但参保比仍不高。此外,我市仅有1万多被征地农民能够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还有2万多失地农民,由于政策原因无法享受。同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有别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须一次性缴纳保金,受保额度较低。
       为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应逐步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
从实际出发,制定《辽阳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根据农村收入的实际情况,农保缴费基数可低于城保缴费基数,但其框架办法应与城保一致。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在条件较好的村开展试点工作。同时,应摸清我市农村相关情况的底数,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我市全面铺开做好准备。
        2、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有效防范保险费上解和基金支出过程中发生违规问题,确保征缴的保险费安全,让农民放心。同时,建议市委、市政府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决农保基金被挪用占用等历史欠帐。
        3、在试点中注意处理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二者之间的关系。切实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明确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范围界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金应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基金分开独立建帐,由社保部门统一管理。明确衔接政策,把原来已参加各种模式养老保险的人员统一纳入的新的农保办法中去。参加对象在城保和农保之间的双向流动应设定明确的折算比例,以使最终形成的养老保险制度,各市、县(市)区之间的农保关系允许转移。
        4、从农村的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保费收缴办法。 根据农村家庭收入的不平衡性,保险费的缴纳标准应实行高、中、低多档次。由于农民收入的灵活性、多样性,很难进行计量和考核,而且农民的收入是以年为时间单位的,要到年底才进行结算,所以档次的划分不应与农民的个人收入挂钩,而是以农民的人均年纯收入为基数,保险对象则可以根据其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参保档次,按全年、半年、季或月交纳。考虑到农民收入的不稳定性,保险对象可视经济收入情况预缴和补缴保险费,经济条件好时提前缴纳,遇到天灾人祸时可暂时停缴。 同时,起步阶段纯农民的交费水平可以略低一些。
        5、建立多层次的适应农民工流动的养老保险政策。保障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相对自由,允许进城务工人员不但可以转移个人缴纳的部分也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和方式转移务工所在单位缴纳的部分,实现农村社会保障与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接轨,从而方便农民工回乡后社会保险关系的转接,保证其在城市参加的养老保险与农村养老保险相衔接。
        6、应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实现以土地换社保。尽快出台《辽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适当提高受保金额,使失地农民生活有较好保障。对无法享受辽宁省新政策的2万多失地农民,可根据条件,考虑让他们进入底保。
        7、积极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工作。让农民真正了解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于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关系,全面知晓解决农民自身养老问题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可行性,引导农民打破传统的养老观念,树立社会保障意识,自觉参保,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稳步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是一项艰巨的工作,但同时也是解决农民养老问题根本出路,希望政府和社会各界,群策群力,努力把这项工作做好,为新农村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